學生升級及留級之標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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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及格標準 各科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。
- 不給予學位
- 凡學年總平均分 (註 1) 不及格者,不給予學位;
- 凡在小學階段第二次之留級者,不給予學位。
- 補考資格
- 兩主科 (註 2) 或以上不及格者,不得補考;
- 三非主科 (註 2) 或以上不及格者,不得補考;
- 一主科及兩非主科或以上不及格者,不得補考;
- 任何一科學年成績低於四十分者,不得補考;
- 補考成績應在學生學行記錄咭及成績表上更新,而補考成績最高為60分。
- 升級及畢業標準
- 學年成績全科及格者,准予升級或畢業;
- 經補考後,僅一非主科不及格且在五十分或以上者,准予升級或畢業。
- 附註
- 學年總平均分以加權平均數計算 (主科權重為 2,非主科權重為 1)。
- 主科包括: 聖經、中文、英文、數學、常識;其他科目均為非主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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